依本公司章程第74條及79條,本公司董事選舉相關事項如下:
74.
除股東會另有決議外,本公司董事會,設置董事不得少於五人,最多為九人,其中獨立董事人數不得少於三人(2021/8/18股東會修訂)且獨立董事應達全體董事席次五分之一以上,其中至少一人應在中華民國設有戶籍。於本公司股份於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或證交所上市之期間,如董事長與總經理或相當職務者為同一人或互為配偶或一親等親屬者,董事會之獨立董事席次應符合相關法令或上市櫃法令關於外國發行人之規定,應於2023年12月31日前不得少於四人。董事及獨立董事之資格條件、組成、選任、解任、職權行使及其他應遵循事項,應遵循上市櫃法令規定。
如股東係法人時,得由其代表人當選為董事或者監察人(如有)。如法人股東之代表有數人時,該等代表人得分別當選董事或監察人(如有),但不得同時當選董事及監察人(如有)。
79.
於本公司股份已登錄興櫃或在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或證交所上市之期間,關於董事(包含獨立董事)及監察人(如有)之選任,除上市櫃法令另有規定外,本公司應採用符合上市櫃法令的候選人提名機制,另為避免爭議,(i)董事(不包含獨立董事)或監察人(如有)應由股東在董事(不包含獨立董事)及監察人(如有)之候選人名單中選任;及(ii)獨立董事應由股東在獨立董事之候選人名單中選任。
除本章程或上市櫃法令另有規定外,本公司應另遵守董事選舉規範之規定。
多元化政策:
依「公司治理實務守則」第三章「強化董事會職能」第20條第3項規定,董事會成員組成應考量多元化,並就本身運作、營運型態及發展需求以擬訂適當多元化方針,宜包括並不限於以下二大面向之標準:
一、基本條件與價值:性別、年齡、國籍及文化等。
二、專業知識與技能:專業背景(如法律、會計、產業、財務、行銷或科技)、專業技能及產業經歷等。
依「公司治理實務守則」第三章「強化董事會職能」第20條第4項規定,董事會成員應普遍具備職務所必須之知識、技能及素養。為達到公司治理之理想目標,董事會整體應具備之能力如下:
(1)營運判斷能力
(2)會計及財務分析能力
(3)經營管理能力
(4)危機處理能力
(5)產業知識
(6)國際市場觀
(7)領導能力
(8)決策能力